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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2023-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本次调整的执行时间为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现行的最低月工资标准,即1620元;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75元(最高缴存额5970元)。

根据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由缴存单位自行选择,不低于5%,不高于12%,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一致。自愿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自愿缴存人可在规定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生产经营亏损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缓缴。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醒,本缴存年度内原则上只调整一次,缴存单位应于7月1日-9月30日办理基数调整工作,逾期不予受理。本次调整工作主要通过公积金网厅线上办理,线上办理确有困难的单位也可申请线下办理。

文字:许甜

责编:夏汉华

校对:张鍪

编审:田芳

编委:樊沃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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